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

國外通姦 「無法」追究

自由電子報 - 助理與教授國外通姦 「無法」追究
>法官乃認定犯行,但2人結伴到泰國曼谷旅遊,雖然也曾多次「炒飯」,但因地點在國外,刑法未規定處罰條文,無法追究。


不能說未規定處罰條文,而是因為刑法第七條的關係
「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,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適用之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此限。」

通姦罪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所以不罰。

通姦早該除罪化,大多數的國家也早已就如此,不然功能主要就是「充實國庫」 (因為最後都是易科罰金)。此外,很多老公搞婚外情,老婆都會對老公撤告,最後只有小三會被定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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