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

特定貪污除罪化

蘋果日報 - 台灣史上最大貪污 正悄悄進行(張宏林)
>本修正案內容除原有「特別費」除罪外,再加上「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、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、業務費、出國之考察費;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支用之村(里)長事務補助費,其報支、經辦、核銷、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,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;如涉刑事責任者,不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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