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

民法將修正刪除遺失物拾得的留置權與三成酬金規定

蘋果日報 - 立院修法刪除留置權與3成報酬

事實上2009年民法修正時,酬金規定就已經做限制,改成不得超過3/10,非過去三成是固定的。但近幾年傳出許多人不管怎樣就是要三成,又濫用留置權。

現在立法院已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,刪除留置權,並改成「相當之酬金」,並對得請求酬金對象做限制。



更新:
看到電視新聞中問官員當初民法制定時為何會有三成的報酬的規定,竟然答不太出來。用猜的也大概知道,這規定好聽叫「繼受」,難聽一點叫「抄」國外立法例。

即便是現在的日本,也是有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權5%~20%的規定 (日本遺失物法第28條),德國應該也是還保有類似規定。

陳忠五老師在台灣法學雜誌第169期有篇文章,說明現行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與留置權規定的正確認知,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。

感想:
如果未來拾得人不再有留置權後,就沒法用留置權逼迫遺失物所有人拿出酬金,以後應該也不太容易要到報酬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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