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

先前封閉式水冷出狀況事件之感想

當時看到該討論串時,想起老師提到過的BMW機車失火事件,花了些工夫查Google,結果新聞只查到...

TVBS - BMW重機起火 警求償770萬敗訴
不過,新聞內容的結果跟我印象中老師所說的是相反,再仔細去搜索,查到原來一開始高等法院警方也是敗訴,後來到最高法院被廢棄發回。最新的高等法院判決是BMW汎德要賠警方兩百多萬 (96年度重上更(二)字第89號),聽說還在訴訟中。


回到水冷事件中,把筆記給挖出來,老師提到要能求償有三要件:
1. 有受損害
2. 有因果關係
3. 商品欠缺安全性

我想損害跟因果關係應該沒什麼爭議,就直接探討商品欠缺安全性。何謂商品欠缺安全性?民法191-1「....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....」,如果商品是不正常使用消費,因此造成損害就不叫安全性欠缺。

業者要如何避免商品安全性有欠缺?要釋放揭露商品安全相關資訊,揭露資訊越完整充分,事後就越不會被認定安全性有欠缺,這就跟之前的BMW重機起火有關。

最高法院認為標示說明要個別的、充分的、完整的、聽得懂的,厚重手冊可能不被認定有充分告知、標示。

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「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之可能者,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。」

同條第三項「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。」

該水冷散熱器漏水,導致消費者財產受損,符合一開始所述的三要件時,企業經營者應負賠償責任。舉證責任是在企業經營者,而且就算企業經營者舉證無過失,最多也只是「得」減賠償責任。


相關連結
用封閉式水冷的風險


更新:
大紀元 - BMW重機自燃 燒掉近百萬
跟據上面報導,之前警方BMW重機起火案件似乎已定讞,新聞寫賠207萬,應該就是最前面所提高等法院所判的金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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