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

網銀被駭的損失風險承擔者

聯合新聞網 - 網銀被駭 銀行可不負責
>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指出,草案明定,網銀客戶帳號若遭人冒用,「若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」,銀行就可能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;但銀行仍應負擔調查衍生的相關鑑識費用。

還好舉證責任與調查費用負擔不在網銀用戶方,不然就很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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