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

之前變造悠遊卡的人被求刑五年

聯合新聞網 - 變造悠遊卡儲金 駭客求刑5年

說是用違法製作財產權詐欺得利等罪嫌起訴,好像是刑法§339-3。不過,不知道除了這條以外,其他的起訴法條還有哪些。

>檢方認為吳東霖的行徑等同印製偽鈔,有損金融秩序和公平正義

如果只有§339-3,這應該只是財產法益,與金融秩序無關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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