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

啥!?

蘋果日報 - 婦團呼籲性侵防治 落實性交「積極同意權」
>將性自主權回歸到女性身上,性侵的舉證責任由被害人方轉移到加害人,呼籲台灣應也落實「積極同意權」。
在下是不知道瑞典是不是真的這樣,只是很先入為主的就判定男性是加害人不會很怪嗎?台灣很多性犯罪判決在沒積極證據下就會判男性有罪,如此難道不會冤錯假案更多嗎?

我是比較喜歡「性交公證人」,事前簽屬同意書,事中要在過程積極確認雙方均無違背意願,如變換姿勢是否同意、中出是否同意,並錄影存證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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