Yahoo!奇摩新聞 - 嫌台北醜 日籍觀光客塗鴉美化?
>儘管2人振振有詞,說不忍見台北街頭太醜,才動手美化,但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昨仍依違反「廢棄物清理法」,對2人裁罰6000元;2人告訴警方,被查獲後才知違法,對店家很抱歉,以後不會再塗鴉了。
查了一下"廢棄物清理法",會罰6,000新台幣大概是依該法第50條...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經限
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:
一、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。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。
三、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。
看起應該是第三款所指的違反第27條,而其中比較可能的是第10款或第11款規定...
十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。
十一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。
第10款是指噴漆"廣告",而第11款似乎目前只公告冷氣機滴水。嗯...我是覺得有點點怪,或許我學的不夠吧...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